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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小区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规划了健身房一处,吸引附近居民办卡消费,业主小王等人就该健身房的经营及小区公共领域的归属产生了质疑。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提问者:exam5 问题分类:法律知识

金色小区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规划了健身房一处,吸引附近居民办卡消费,业主小王等人就该健身房的经营及小区公共领域的归属产生了质疑。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区内的所有道路由业主共有

B.小区内的一切绿地由业主共有

C.小区内所有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小区内所有公用设施由业主共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

A、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并非绝对由业主共有,有例外情形。而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则全部属于业主共有。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只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共有场地的车位和明确约定归业主共有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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