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西安市事业单位进校园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2229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吸引聚集更多高层次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推动我市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从2023届毕业生中招聘优秀大学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2023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2023届公费师范生;
(三)2023届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详见附件。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应聘人员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及相应资格证书。
(二)年龄条件
本科生报考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7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2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7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
4.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5.失信被执行人;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回避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四、招聘方法及流程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及地点:
3.报名所需材料:
(1)个人简历;
(2)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同一页,A4大小);
(3)报考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就业协议书。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与现场报名同时同场地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考核。
2. 各招聘岗位的专业名称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须在报名时提供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3.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考试考核
招聘单位主要采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如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较多,也可增加笔试环节。
(四)确定拟聘人选
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考试考核结束后确定拟聘人选,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和考察
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组织拟聘人员体检。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按要求进行体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六)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人员,在西安人事考试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聘用
拟聘人员毕业取得岗位要求的资格证后,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最低服务年限内(5年)不得以任何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或参加其他单位的招聘(考)。
五、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方可报考。凡不按规定条件报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取消其资格。
(三)应聘人员如未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及相应资格证书,将被取消聘用资格。
(四)各区县、开发区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需要,在核定的招聘计划内,可择机赴省外开展进校园招聘。
(五)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热忱欢迎有志于投身西安建设的优秀学子踊跃报名,对于在招聘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拨打岗位计划表所公布的各招聘单位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原标题:西安市事业单位进校园公开招聘2023届高校毕业生公告
文章来源:http://xapta.xa.gov.cn/preview/article/1015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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