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12 16:04 分类:公文写作 浏览:1548 评论:0
第三节 公文管理
一、概述
1.含义:对公文的发布、传达、复制、汇编、保管、定密、解密、归档、撤销、废止、清退和销毁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
2.原则: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建章立制,科学管理;加强协作,多方配合;严格保密,确保安全。
二、公文的定密与解密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三、公文的印发、复制与汇编
1.印发: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2.复制、汇编: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四、公文的清退与销毁
1.清退: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需要清退的公文主要有: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其他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等。
2.销毁:不具备存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五、公文的撤销、废止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六、公文的立户申请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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