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概述
1.行文规则: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2.行文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及其负责人。
二、行文依据:依据公务需求发文、依据职责权限发文、依据工作关系发文。
三、行文对象: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主送机关 | 公文应主送主办机关;上行文应避免“多头主送”;党政组织互不主送公文 |
抄送机关 | 只需要了解公文内容或者需要协助办理公文的机关 |
四、行文方式: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联合行文和受双重领导的机关的行文。
五、行文关系: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平行关系和非隶属关系。
六、向上、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 |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
向下级机关行文 |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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