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11:20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1126 评论:0
一、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等。
三、效力
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2.对事的效力: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3.时间效力: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效,具有溯及力。
4.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四、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或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4)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一般情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地(行为地、结果地都可)法院管辖。
(6)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五、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
1.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六、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法院判决和裁定。
2.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4.再审程序提起的情况:(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此种再审分为两种情况:①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3)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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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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