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5.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6.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0.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四、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0.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争议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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