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
一、概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
二、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三、环境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2.环境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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