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一、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按份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具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3.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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