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1.可成为遗产的财产: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不可成为遗产的财产:①承包经营权;②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③国有资产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代位继承
1.构成要件: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2.特征: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五、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六、遗嘱分类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公考资源网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