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一、无效婚姻
1.含义: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无效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
1.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夫妻财产
1.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⑤其他一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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