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权利
1.含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
②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③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①债权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等。
②债权产生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2)根据权力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主要包括: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④伪装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类别:
①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方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2)谁来撤销:
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②重大误解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④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⑤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合同、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
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诉讼时效
1.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新《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我国新《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①短期诉讼时效(新《民法总则》已取消诉讼期为一年的,按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②长期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
《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新《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起算
(1)一般情形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2)特殊情形的起算
①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以下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①不可抗力;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中断
有以下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延长
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条件: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力确有正当理由;
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4.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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