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一、含义: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二、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5)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具体运用
1.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2.累犯(从重处罚):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与立功: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4.数罪并罚: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
数罪并罚的情況: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③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5.缓刑: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8.追诉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重要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公考资源网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