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适用及执行的含义
1.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执行:简称执法,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二、法律效力
1.含义: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范围:
(1)法律的对象效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中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①法律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②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1.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2.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含义: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分为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
3.特征:(1)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4)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与法律责任
(1)违法的含义: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3)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2.法律制裁
(1)含义: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2)分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六、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1)含义: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2)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
①主体:由谁来实施监督。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客体: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各级官吏和社会大众都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③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社会的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分为: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②社会组织的监督;③公民的监督;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⑤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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